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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建構修繕住宅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申請條件
一、申請資格及補助標準
(一)申請人需年滿二十歲具原住民身分者。
(二)申請建購、修繕住宅者係房屋所有權人或由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並具有下列事實者:
1.建購住宅:
a.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補助者
(不含輔助購屋貸款)。
b.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
惟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c.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
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用居住者。
2.修繕住宅:
自用住宅屋齡超過七年,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
府補助者(不含輔助修繕住宅貸款);如住宅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者,不受屋齡七年以上之限制。
(三)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直轄市、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者。
(四)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五)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者,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前項所定申請本補助之標準,如遇有特殊情形者,得由當地主管鄉(鎮、市、區)依行政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
二、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
(一)補助建購住宅:每戶補助十五萬元。
(二)補助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十萬元。補助改善自有房屋之屋頂、天花板、地板、牆壁、廚房、臥室、浴室、廁所、門窗、給水、排水等硬體設施設備不堪使用者,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重景觀之調和。
應備證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建購住宅補助切結書。
5.住宅照片(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 本。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六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2.全戶所得稅證明及財產證明各二份(若有低收入戶證明或戶內老人有中低收入戶老年生活津貼證明,檢附中低收入戶證明即可)。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籍或檢附水電繳費收據及經由村(里、區)長出具該房屋確為申請人所有且有居住事實之證明。
4.擬欲修繕住宅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之工程、材料、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修繕住宅補助切結書。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郵局或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
8.申請人之戶籍謄本、建物登記謄本、全戶所得證明及財產證明等資料之提供,得由鄉(鎮、市、區)公所分別透過戶政、地政資訊網路系統取得及函請國稅局、稅捐稽徵單位提供。
處理期限
一、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並備齊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鄉(鎮、市、區)公所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一)未受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平價住宅租屋者。
(二)在該都會區設籍且有居住事實,並在距該區六十公里範圍內無自用住宅
者,亦無借住公有住宅或宿舍者。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
上獨居老人等經濟弱勢戶,經公所確認證明,得不受六十公里之限制。
(三)有承租合法房屋事實者(以承租契約認定)。
(四)家庭人口數三人以上者(指直系血親、或共同生活之旁系血親及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但單親家庭、低收入戶及六十五歲以上獨居老人不受人口數限制。
(五)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其中中低收入戶係指: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省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五倍以內者。
2.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3.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或房屋未逾越合理之居住空間,合計金額未超過一定數額者。 前述第1、2、3所指最低生活費標準及一定數額,係比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老人生活津貼審核作業規定」及「本會中低收入戶建購、修繕住宅補助要點」審核中低收入戶計算標準辦理。
附加檔案:中低收入戶原住民建構、修繕住宅補助.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