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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法律訴訟救助實施要點
辦理單位
受委託律師事務所函送南投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審核
申請條件
以電話或書信逕洽主管機關,所需申請程序,視個案需求認定。
(一)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或其他具有特殊狀況者得申請救助,但列為被告須經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始得申請救助。
(二)本要點以受原住民委任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律師或聲請指定辯護律師為申請人。
(三)申請人應檢具相關資料文件,向訴訟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提出申請,俟執行機關審查核定後送行政院原民會合撥補助款。
應備證件
(一)申請書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 (四)委任狀。 (五)支出費用證明。
補助基準
本項補助採部份補助,同一訴訴案件以補助一人為限,每案件每審級最高補助金額如下。
(一)刑事訴訟(含聲請指定辯護律師)補助二萬元整。
(二)民事訴訟案件補助一萬元整。 (三)行政訴訟及國家賠償之訴案件補助一萬元整,但對行政院原民會提出之訴訟不予補助。
附加檔案:法律訴訟救助.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