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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單位 鄉(鎮、市)公所初審符合規定者,即函送承辦金融機構當地分支機構辦理徵信、審核、貸放手續。金貸款案件,審查借款人事業計畫書、追蹤事業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催繳貸款本息工作。
申請條件 一、貸款類別: (一)經濟產業(農、林、漁、牧、工、商)貸款。 (二)青年創業(農、林、漁、牧、工、商)貸款。 (三)其他依行政院核定之貸款項目。
二、貸款對象: (一)經濟產業貸款:凡實際從事經濟事業之原住民個人、原住民公司行號、原住民組成之合作社及其他相關機構等者。 (二)青年創業貸款:原住民個人或公司行號負責人年齡在二十歲以上四十五 歲以下,並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者。
三、貸款利率: 核貸金額新台幣三百萬元(含)以下者,其貸款年息為百分之二。 核貸金額超過三百萬元者,其貸款年息為百分之二點五。
四、貸款最高額度: 擔保貸款額度最高以一千萬元為限。 無擔保貸款部分,最高以三百萬元為限。
五、貸款期限: 依借款人事業計畫用途核定,週轉性用途最長六年,資本性用途最長十五年。
六、擔保方式及連帶保證人資格: (一)擔保方式: 1.擔保貸款:借款戶應提供十足擔保品。 2.無擔保貸款:借款人應覓具妥實連帶保證人二人。或移送財團法人農業信用保證基金。 (二)連帶保證人應具有代償能力或其每月固定收益之四分之三達借款人每月 應攤還本、息。 (三)撥款方式:依借款人事業實際需要,分次撥款。
七、還款方式與寬緩期限方式: 利息:按月繳納,本金按月平均攤還,但因事業需要得申請寬緩,期限如下: 1.貸款期限六年(含)以下者,寬緩期一年。 2.貸款期限六年以上未滿十年者,寬緩期二年。 3.貸款期限十年以上者,寬緩期三年 借款人如需申請寬緩,應於開始申貸時,貸款計畫申請書內詳實填列。 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以內,加貸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家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八、貸款展延方式: 借款人遇天然災害、經濟因素或不可抗力時,得申請展延貸款償還期限,;最長展延五年。 展延之申請由直轄市區、鄉(鎮、市、區)公所受理並認定後,函送原承辦金融機構當地分支機構辦理。 遇重大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時,原民會得視實際需要展延貸款償還期限。
應備證件(附件二)
一、擔保貸款: 1.申請書三份。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含配偶)、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三份。 3.事業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為租、借用者,土地所有人之使用同意書影印本)三份。 4.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影印本三份。 5.擔保品證明文件三份(不動產者為其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登記謄本或動產者為承辦金融機構認可之相關文件)。 6.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影印本三份。 7.其他。
二、無擔保貸款 1.申請書三份。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含配偶)、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三份。 3.事業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土地為租、借用者,土地所有人之使用同意書影印本)三份。 4.營利事業登記影印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立案證明文件影印本三份。 5.連帶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三份。 6.連帶保證人在職(服務)證明書及薪資證明文件正本一份影印本二份。 7.參加政府職業訓練取得結業證書或技術檢定合格證書或相關職業執照影印本三份。 8.其他
附加檔案: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