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助各原鄉部落及都市原住民,共同推展原住民傳承民俗及產業等競賽活動,凝聚部落共識與加強各族群傳統競技競賽榮譽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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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獎助以參加本府主辦、補助團體辦理或本府委託辦理原住民傳承民俗及產業等競賽活動之鄉(鎮、市)公所、立案團體及個人,獲得競賽成績優良者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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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本要點所稱競賽活動項目如下:
- 民俗文化。
- 傳統或創作歌謠。
- 傳承競技。
- 文化產業。
- 手工藝品。
- 其他與原住民文化及產業相關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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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參加前點活動項目團體或個人,依下列標準發放獎金:
- 全國性活動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新臺幣五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第三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整。
全國性活動個人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新臺幣八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新臺幣五千元整。
- 全縣性活動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新臺幣三萬元。 第二名最高為新臺幣二萬元。 第三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元整。
全縣性活動個人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新臺幣八千元。 第二名最高為新臺幣五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新臺幣二千元整。
- 縣內所轄鄉(鎮、市)活動機關及團體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第二名最高為新臺幣八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整。
縣內所轄鄉(鎮、市)活動個人獎金: 第一名最高為新臺幣五千元。 第二名最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第三名最高為新臺幣一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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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本府補助或委託辦理原住民傳承民俗及產業等競賽活動應於活動前三十日 報請計畫主管單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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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本要點所需獎金經費依活動計畫性質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