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自費赴國外留學之原住民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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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補助對象:凡具原住民身分且未領取政府或其他機構提供之獎助學金、公費等,自費出國留學攻讀經教育部採認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究所碩士、博士學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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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補助項目:留學期間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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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補助次數:每一學位以申請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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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補助金額:每月補助美金參佰元整,每六個月申請核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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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補助年限:
- 前往歐洲(英國除外)、日本留學者,補助期限最長為四年。
- 前往美國、英國及其他國家者,補助期限最長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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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申請方式:
- 初次申請者,檢具戶口名簿影本、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資料卡(如附件一)、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生活費申請表(如附件二)、該學期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二份及該學期開始起六個月生活費領據(如附件三)一份。
- 賡續辦理者,檢具本會補助原住民自費留學生申請表及該學期之學費繳費收據影本各二份、該學期開始起六個月生活費領據及研究報告書各一份(如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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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申請日期:
- 每年三月、九月底前依第七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檢具相關文件資料寄送本會後請核發(以郵戳為憑)。
- 逾期未提出申請者,應於規定下次申請期限內併同提出,如經本會函催辦理仍未提出申請者,則取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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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
核發方式:本會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底前完成審核,符合規定者,以美金逕匯留學生指定之國外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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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
本要點未盡事宜,本會得隨時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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