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原住民傑出專門人才、貢獻國家社會,特訂定本要點。
|
| 二、 |
本要點適用對象:符合獎勵項目並具有原住民身分者為限。
|
| 三、 |
獎勵項目及內容:
- 深造教育 於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大學校院碩、博士班就讀者及獲得碩、博士學位者,分別給予獎勵,其獎勵各以一次為限,惟公費生不得請領本獎勵金。
- 著作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於政治社會、教育文化、醫療保健、生活改善、土地利用、農林漁牧發展、工商業發展、觀光遊憩、經濟管理、創業生產等領域經公開發表並出版之著作,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
- 發明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取得發明專利權者予以獎勵,擇一獎勵。
- 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對於從事原住民族專題研究者,經公開發表並經審查評定具有價值者,擇一最優作品予以獎勵。(委辦研究案,學位論文及已接受其他單位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請)
- 專業考試 參加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予以獎勵。(不含檢覈筆試)。
- 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申請截止日前一年內,參加全國性運動會或全國單項運動協會(總會)主辦之單項錦標賽,擇一最優成績予以獎勵。
|
| 四、 |
獎勵方式如下:
- 深造教育
- 入學階段
就讀國內大學校院碩士班(含碩士專班)者,碩士生獎勵新台幣一萬元;博士班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
- 獲得學位階段
獲得碩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博士學位者獎勵新台幣八萬元。
- 著作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 發明
經登記取得經濟部專利權者,獎勵新台幣三萬元。(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 原住民族專題研究
獎勵標準如附件一。
- 專業考試
獎勵新台幣一萬元。
- 基層體育傑出人才
獎勵標準如附件四。
|
| 五、 |
申請(推薦)方式及時限:
- 申請人以設籍中華民國自由地區者為限。
- 申請人應於每年一月一日起至二月底止逕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直轄市、縣(市)政府於每年三月底前核轉本會委託承辦單位辦理初審。
- 申請時檢附「申請表」(如附表一、二、三依申請類別擇一)、領據(如附表四)、戶籍謄本(應註明原住民身分)一份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二、三)或實物。
|
| 六、 |
審查
審查由本會組成審查小組,小組成員由本會洽聘之;本會受理前項申請案件,應於二個月內複審完畢。
|
| 七、 |
申請之作品均不退還;獲得獎勵之作品,得由本會視需要委託承辦單位協助展示、推廣、典藏。
|
| 八、 |
申請作品如係抄襲他人,或妨害他人著作權、專利權,或曾獲其他單位獎助或研究經費補助而未確實切結者,一經查覺即公布真相,當事人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本會得依相關規定處理,並追回已發給之獎勵金。
|
| 九、 |
依本要點獲得獎勵者,由本會擇期公開表揚。
|
| 十、 |
獎勵金申請人對於原行政處分有不服者,應於收到複審通知單後三十日內(以郵戳為憑),填具訴願書(如附表五)經本會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
| 十一、 |
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情形作為本會補助地方政府之參考依據。
|
| 十二、 |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辦理。 |